商標取得註冊後會因以下五點構成廢止商標註冊的事由:
1、變換加附記致混淆誤認之虞
指就原註冊商標的文字、圖樣等加以變更或加添其他文字、圖樣或態樣,使得實際使用的商標與其註冊商標不同,造成消費者對其商品/服務來源有混淆誤認之虞。
2、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
未使用或停止使用滿三年的商標有遭廢止的風險,建議老闆們平常在使用商標時應積極保存有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(如有標示商標圖樣的商品實物、營業場所照片等物品或商業文件)。
3、未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
商標權移轉的結果,產生有二以上的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的商品或服務,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,而可能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時,各商標權人使用時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。
4、已成為通用標章或名稱或形狀者
商標註冊後,如怠於維護其商標的識別能力,使其成為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章、通用名稱或形狀,而不再具有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時,即失去商標的識別性,應由商標專責機關廢止其註冊。
5、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性質或品質或產地之虞
商標造成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,如商標圖樣中具有標榜商品或服務的性質、特性等文字;例如「有機」、「奈米」字樣或產地等相關說明,實際使用於商品或服務時,即應名符其實的使用,如使用商標時,經主管機關查驗或消費者檢舉有不當使用的情形,即可能遭廢止其註冊。
近年來商標廢止案件逐漸增加,立群要提醒各位老闆在使用自家商標時,一定要多注意以上幾點,以免一不小心遭官方廢止商標註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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