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92年3月31日起侵害他人專利權、仿冒他人專利,已無刑事責任,僅有民事責任。
已持有專利權而遭侵權時,可採取的行動:
1.請求侵害排除
專利權的侵害行為已經實際發生,而且侵害的行為持續存在時,專利權人可要求侵權行為人,立刻終止侵害專利權的行為。例如:沒有取得同意就擅自製造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物品,如果物品已經在市面上販售,專利權人可以要求他立刻停止製造以及販賣。
2. 請求銷毀
為了避免專利權人遭受的侵害時間持續、或是範圍擴大,專利權人對侵害專利權的物品,或是從事侵害行為的原料、器具,都可以請求銷毀。
另外,專利權受到侵害且已經發生實際損害時,專利權人可以自行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。但專利權人必須在專利物品、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,如果未加標示,不得請求賠償。但是如果侵權行為人明知、或是有足以證明侵權行為人已經知道這個物品為專利物品,但仍然繼續製造、販賣或使用,還是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